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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知识要点

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7.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8.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2.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13.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14.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5.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6.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7.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公司招聘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
2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必要时要绘制现场简图及做出书面记录。
23.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24.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5.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2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中初报是在发现或得知突发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29.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3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2.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3.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有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43.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
4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7.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49.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5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5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5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55.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5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5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5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63.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4.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6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69.中小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7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7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7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79.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8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8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后,依法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8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8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8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87.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8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8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0.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91.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96.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9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9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101.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103.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0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05.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0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10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9.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10.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登记、建档。
11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1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119.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21.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12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23.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12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2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129.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30.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131.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3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33.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对非重、特大伤亡事故,地方政府不可责令新闻媒体不予报道。
13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3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13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137.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13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0.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4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14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1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145.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4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4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14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5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15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5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154.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55.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称之为职业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法定职业病。
156.《安全生产法》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5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5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16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6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6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国家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
163.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6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6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166.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67.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68.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9.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70.存在高毒作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可进行施工操作。
17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2.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173.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7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75.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176.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77.《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8.下列事故类型中,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是环境污染事故。
179.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18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18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8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8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85.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随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手续。
18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18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8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8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9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192.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服从管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9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194.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19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9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19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20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依法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如果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20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实行审批制度。
206.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20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20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11.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17.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218.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221.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2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2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决定。
227.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2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22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23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2.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3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2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37.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38.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239.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24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4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示线。
24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4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知识点:

1.《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志》规定,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2.无关人员禁止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
3.化学危险品库、氢氧站、油料库应远离火源,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区及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危险化学品的标志使用原则: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该用主标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类别。
5.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周围不宜装设避雷针。
6.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7.运输爆炸品时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方可起运。
8.在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9.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11.生产和经营单位在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要保留标准和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信息,其格式必须按照规定要求。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
14.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5.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1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如果不存在的可以删除或合并,顺序不得随意变更。
17.不能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短期间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8.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同库储存。
19.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0.浓硫酸、烧碱、液碱可用铁制品做容器储存,但不能用镀锌铁桶储存。
21.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2.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相互替代。
23.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跌落、液压试验等4种试验方法。
24.易燃液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25.安全技术说明书中,一种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害性时,要综合表述其主、次危害性。
26.一个储罐不能同时存放两种危险化学品。
2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盐酸可用耐酸陶坛;硝酸应该用铝制容器;磷酸、冰醋酸、氢氟酸用塑料容器;浓硫酸、烧碱、液碱可用铁制容器,但不能用镀锌铁桶储存。
29.危险化学品的标志设主标志由表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副标志图形与主标志不相同。
3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是化学品生产供应企业向用户提供基本危害信息的工具。
31.同是氧化剂,特性基本相同,但是不可以任意混储混运。
32.安全标签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喷印在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若改换包装,可由改换单位重新粘贴、挂栓、喷印。
33.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可以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要及时作出修订。
35.对照《危险货物国际海运规则》包装类别特性的描述,将易燃固体分为2个危险级别。
36.电石和石灰是遇湿易燃物品
37.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3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9.氧化物与还原物、氧化剂与强酸强碱必须分开存放。
4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通排风系统必须要考虑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
42.为保证爆炸品储存和运输的安全,必须根据各种爆炸品的性能或敏感程度严格分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车运输。
43.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单位如果存放其他物品,单位应在卫生部门指派的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44.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4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废弃处理”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
46.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47.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标准。
48.化学品安全标签可以不包含法规信息。
49.《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志》规定,爆炸品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50.运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钢瓶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瓶口朝同一方向,可以交叉放置。
51.剧毒物品的仓库在通风的前提下,应使用密闭措施。
52.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53.氢氟酸不能用玻璃及陶瓷容器储存。
54.剧毒品和爆炸品管理一样也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制度”执行。
55.安全标签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喷印在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若改换包装,可由改换单位重新粘贴、挂栓、喷印。
5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此图形不是爆炸品的安全标志。
57.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废弃处理”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
5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消防措施”一项主要标识化学品物理和化学危险性,合适的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也要必须说明。
59.《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根据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理化性质,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分为三项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有毒气体。
60.下列不属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运输信息”一栏所包含的项:禁配物。
61.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可以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62.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不可以在同库存放。
63.有机过氧化物比无机氧化剂有更大的火灾爆炸危险。
64.危险化学品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6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区域。
6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适合储存方式的设施: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这种储存方式属于隔离储存方式。
67.易燃品闪点在28℃以下,气温高于28℃时应当在夜间运输。
6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泄漏应急处理”内容不包括健康危害。
6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中规定标签必须包括8方面内容。
7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泄漏应急处理”是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以及消除方法。
71.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采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72.化学品安全标签指的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73.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74.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5.危险化学品与危险物品不是同一概念。
7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78.生产单位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上必须加贴标准的安全标签,出厂的非危险化学品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79.有机过氧化物的过滤过程很危险,因为有机过氧化物(滤饼)极不稳定,受撞击、挤压、摩擦易发生燃烧或爆炸。
80.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81.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在编写时不可以进行随意变更。
8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集装箱、成组货物的安全标签应位于四个侧面。
83.腐蚀性物品要按不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方法等分区分类储藏,性质相抵的禁止同库储藏。
84.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85.危险化学品仓库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8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87.经营、销售化学品的企业,所经销的化学品必须附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88.《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志》规定,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89.任何场所的防火通道内,都要设置防火标志。
90.国家标准《安全色》中规定,对比色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91.自燃物品是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9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等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9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94.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文应采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数字资料要准确可靠,系统全面。
9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泄漏应急处理”是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以及消除方法。
96.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97.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98.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99.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如果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可以重复使用。
100.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0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102.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103.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物质的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物或接受容器的质量要求。Ⅰ类包装表示包装物的最高标准。
104.三氧化二砷属于无机剧毒品。
10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10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7.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10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09.危险化学品的标志设主标志由表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110.遇湿易燃物品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不得露天存放。
11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12.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
113.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厂房内。远离火种、热源,照明设备不得使用非防爆的。
11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15.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储存是以安全性及相容性为准则。同时危险废物的卸载、传送及储存区必须配置适当的检测及安全措施。
116.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11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适合储存方式的设施: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这种储存方式属于隔离储存方式。
11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理化特性”一栏内容不包括成分组成。
119.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120.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121.腐蚀品类化学品其主要品类是酸类和碱类。
12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
123.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24.危险化学品可以露天堆放,但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2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稳定性和反应性”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性。
126.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更新频率为每五年一次。
12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28.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129.剧毒品和爆炸品管理一样也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制度”执行。
13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
131.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废弃处理”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
13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操作处置与储存”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
134.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灯具照明设备。


第三章

知识点:
1.系统原理六特征、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适应性。
2.运用系统原理原则、动态相关性原则、整分合原则、反馈原则、封闭原则。
3.动态相关性原则、构成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素是运动和发展的,他们是互相联系有相互制约,管理系统各要素均处于静止状态就不会发生事故。
4.整分合原则、搞笑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有效综合。
5.反馈原则、反馈是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应。
6.封闭原则、任何一个管理系统内部、管理手段。、管理过程、必须构成一个连续的封闭式回路。
7.人本原理、在管理中必须将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8.运用人本原理原则、动力原则、能级原则、激励原则。
9.动力原则、推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力量就是人,管理必须由能够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动力,这就是动力原则,三种动力,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
10.能级原则、单位与个人均具有一定的能量,并且可以攒能量的大小顺序排列、建立一套合理能级,这就是能级原则。
11.激励原则、利用外部诱因的刺激,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的动力来源于,内在动力,外部压力、工作吸引力。
12.预防原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3.运用预防原理原则、偶然损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3E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
14.偶然损失原则、事故后果以及严重性,均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事故后果。
15.严格关系原则、事故的发生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后果,只要诱发的事故因素在,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16.3E原则、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归纳有3种对策措施,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
17.本质安全化原则、从一开始在本质上实现安全、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达到消除事故发生的目的。
18.强制原理、控制人的意愿和行为,让个人活动,行为,受到安全管理的要求约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9.运用强制原理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监督原则。
20.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内在的倾向,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1.因果连锁理论、海因里希将事故的因果连锁概括为5个因素:遗传以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300.29.1。
22.能量意外释放理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或者不希望的能量释放,从能量一万释放论出发,预防伤害事故就是防止能量或者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
23.风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评价。
2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实行三同时。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任何情况下,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27.任何企业必须要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8.海因里希对5000多起伤害事故案例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后得出海因里希法则,事故后果为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无伤害的事故件数之比1.29.300。
2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0.安全技术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来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本质安全。
31.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属于安全检查表检查法。
32.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事故。
3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审核通过之后施工。
3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初始评审过程包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内容。
35.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把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消除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36.安全文化的建设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明显。
37.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38.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模式,其核心都是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一稳定循环的管理过程。
40.安全管理原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科学管理的基础、战略和纲领。
41.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2.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44.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47.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48.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一个企业的法定责任。
49.生产经营单位在实行“三同时”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0.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四章

知识点:

1.对于正常人体而言,感知阈值平均为0.5mA。
2.严禁在装有避雷针的构筑物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或低压线。
3.与大地有可靠接触的金属导体,不能作为自然接地体。
4.静电事故多发生在干燥的季节
5.为了降低对可能暴露人员的危险,机械应具有给出安全信号的手段,以提供适当的安全信息。
6.管道的工作压力是随着介质工作温度的升高而升高。
7.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就是内、外部检验以及耐压检验。
9.应力腐蚀是指在拉应力作用下,金属在腐蚀介质中引起的破坏。
10.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民住宅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11.当氢气泄漏时,人员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
12.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都不会发生爆炸。
13.物质发生一种急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能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巨大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
14.在化学反应中,原料中的有害危险杂质的存在会导致副反应发生和过反应的发生。
1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6.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17.《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桶、瓶形包装的安全标签应位于桶、瓶侧身。
18.储存毒害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19.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20.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21.对于油品(特别是甲、乙类液体),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质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操作。
22.由于着火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如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具有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
23.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2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通风气体不得循环使用。
25.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不,可以用水进行扑救。
26.燃点不是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它主要取决于氧化时所析出的热量和向外导热析出。
27.电器着火时下列不能用的灭火方法是(用水灭火)。
28.气焊(割)作业中,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m),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29.离心泵在启动前未充满液体,泵壳内存在空气,吸入口处形成的负压不足以将液体吸入泵内,泵虽启动但不能输送液体的现象称为(气缚)。
30.化工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主要来源(化学反应不完全的副产品,燃烧废气,产品和中间产品)。
31.吸入微量的硫化氢感到头痛恶心的时候,应采用的解毒方法是(吸入大量新鲜空气)。
32.在车间的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时,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33.一般来讲(气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液体,再次是固体)。
34.易燃易爆场所中不能使用(铁制)工具。
35.可燃液体在火源作用下(蒸发成蒸气氧化分解)进行燃烧。
37.为了降低对可能暴露人员的危险,机械应具有给出安全信号的手段,以提供适当的安全信息。
39.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就是内、外部检验以及耐压检验。
40.应力腐蚀是指在拉应力作用下,金属在腐蚀介质中引起的破坏。
41.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民住宅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42.当氢气泄漏时,人员应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至上风处,并隔离直至气体散尽,切断火源。
43.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都不会发生爆炸。
44.物质发生一种急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能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巨大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
45.在化学反应中,原料中的有害危险杂质的存在会导致副反应发生和过反应的发生。
4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47.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4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安全标签。
49.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
50.《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桶、瓶形包装的安全标签应位于桶、瓶侧身。
51.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
5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53.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54.对于油品(特别是甲、乙类液体),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质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操作。
55.由于着火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如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具有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
56.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57.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通风气体不得循环使用。
58.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不,可以用水进行扑救
59.燃点不是在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它主要取决于氧化时所析出的热量和向外导热析出
64.电器着火时下列不能用的灭火方法是(用水灭火)。
65.气焊(割)作业中,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m),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66.离心泵在启动前未充满液体,泵壳内存在空气,吸入口处形成的负压不足以将液体吸入泵内,泵虽启动但不能输送液体的现象称为(气缚)。
67.化工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主要来源(化学反应不完全的副产品,燃烧废气,产品和中间产品)。
68.吸入微量的硫化氢感到头痛恶心的时候,应采用的解毒方法是(吸入大量新鲜空气)。
69.在车间的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时,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
70.一般来讲(气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液体,再次是固体)。
71.易燃易爆场所中不能使用(铁制)工具。
72.雷电可以分为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和球形雷。
73.雨天穿用的胶鞋,在进行电工作业时不可作为绝缘鞋使用。
74.弹簧式安全阀结构轻便紧凑,灵敏度也较高,安装位置不受限制,而且因为对振动的敏感性小,所以可用于移动式的压力容器上。
75.管道系统进行吹扫时,必需要设置禁区。
76.安全阀可远程控制泄压,保证人员安全。
7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78.安全液封一般要安装在气体管线与生产设备或气柜间。
79.物质发生一种急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能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巨大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
80.物质得以燃烧的条件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并达到一定的数量比例以及加上点火源。
81.气体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一般可用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的比例百分比来表示。
82.开展安全标准化是政府的强制行为,必须要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83.剧毒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还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8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85.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8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87.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89.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9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91.中小企业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92.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93.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支出。
94.对混合时产生静电的物料,应加入抗静电剂等。
95.火灾通常指违背人们的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96.安全疏散距离是指是指建筑物内最远处到外部出口或楼梯最大允许距离。
97.可燃气体和氧的含量越大,火源强度、初始温度越高,湿度越低,惰性粉尘及灰分越少,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粉尘爆炸危险性也就越大。
98.可燃液体的闪点随其浓度的变化而变化。
99.液化气罐区及贮罐的安全防火要求比汽油罐区及贮罐还严格。
100.爆炸危险环境应优先采用(铜)线。
101.反映锅炉工作特性的基本参数,包括锅炉产生蒸汽的数量和(锅炉产生蒸汽的质量)。
102.锅炉是(能量)转换设备。
103.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将灭火器提到距燃烧物一定距离左右处放下进行灭火)。
104.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个体防护)。
105.根据能量转移理论的概念,事故的本质是(造成经济损失)。
10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07.不属于炸药爆炸的三要素是(反应过程的燃烧性)。
108.容器内液体过热、气化而引起的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
109.固体可燃物表面温度超过(可燃物燃点)时,可燃物接触该表面有可能一触即燃。
110.通风情况是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重要因素,它分为一般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两种类型。
111.运行电气设备操作必须由两个人执行,由无证的人担任监护,有证的进行操作。
112.锅炉水循环的停滞会造成受热面过热、鼓包、管子涨粗甚至爆管事故。
113.锅炉与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负责,并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
114.氢气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必须设在仓外。
115.化工系统卸压要缓慢由高压降至低压,应注意压力不得降至零,更不能造成负压,一般要求系统内保持微弱正压。
116.限制火灾扩散与蔓延是防火防爆的主要原则之一。
117.容器内的液体过热气化引起的爆炸现象为物理爆炸。
11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1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0.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1.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12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123.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124.抗溶性泡沫不仅可以扑救一般液体烃类的火灾,还可以有效地扑救水溶性有机溶剂的火灾。
125.固定泡沫装置管线控制阀不得设在防火堤内)。
126.对锅炉结构的要求: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127.对锅炉结构的要求:炉墙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128.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数值越低,爆炸极限范围越大,则爆炸危险性(越大)。
129.化工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主要来源(化学反应不完全的副产品,燃烧废气,产品和中间产品)。
130.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
1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3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帖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33.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个体防护)。
1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13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3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3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139.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控制危害和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
140.《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141.不属于炸药爆炸的三要素是(反应过程的燃烧性)。
142.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着火必须采取的措施(迅速切断进料)。
143.固体可燃物表面温度超过(可燃物燃点)时,可燃物接触该表面有可能一触即燃。
144.毒物和粉尘的识别关键在于生产物料的确认和工艺过程的调查分析。
145.压力保养适用于停炉时间不超过一周的锅炉。
146.管道的腐蚀管道的腐蚀是石油储运管道发生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147.除有特殊需要外,有毒介质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148.气瓶实行固定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
149.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50.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51.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52.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进行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仰角不应超过45°。
153.电源中性点与零点的区别在于:当电源中性点与接地装置有着良好连接时,中性点便称零点。
154.在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
155.静电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中和和泄漏。
156.接地是消除静电危害最常见的方法。
157.计量、测温和取样作业完后,要盖好作业孔,用棉纱(布)擦净器具,禁止使用化纤物。
158.生产单位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上必须加贴标准的安全标签。
159.对于放热反应,投料速度不能过快。
160.危险化学品包装修理过后如果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可以重复使用。
16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稳定性和反应性”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性。
162.混合物中可燃物浓度高于上限时,由于空气量不足,火焰也不能蔓延。
163.化工装置开车前,需对其安装检验合格后的全部工艺管道和设备进行吹扫和清洗,并进行氮气置换。
164.装置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发现人员应立即向该装置当班人员报告。
165.机动车辆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行驶,必要时必须装火星熄灭器。
166.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故现场侦察人员在实施侦察前要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采取可靠的(防毒防爆)措施。
167.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
168.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69.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70.噪声场所危害级别为(5)级。
17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17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73.下列选项中,离心泵汽蚀不会造成(流量增大)。
174.金属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与氢氧化钠溶液、硝酸盐溶液、氯化铵溶液等腐蚀介质接触,易发生的腐蚀类型是(应力腐蚀)。
175.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176.为了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的高电压,建筑物屋面结构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
177.停电检修时,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或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178.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叫(工作)接地。
179.物理性爆炸前后,物质的化学成分及性质(均无变化)。
180.比水轻的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火灾,原则上不能用(水)扑救。
181.不属于燃烧三要素的是(阻燃性物质)。
18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包括(16)部分。
183.氢气泄漏时,易在空间(顶)聚集。
184.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是指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风险)的伤害。
185.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各管理机构之间、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之间,必须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相互制约的回路,才能有效。这体现了对(封闭)原则的运用。
186.不属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生态学信息”一栏所包含的内容是(分解产物)。
187.换热器开车时要注意,必须先通入(低温流体),当液体充满换热器时关闭放气阀;缓缓通入高温流体,以免由于温差大,流体急速通入而产生热冲击。
188.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应该是(高挂低用)。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与事故应急管理

知识点:

1.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在建筑设计、设备设计、环境设计采取有关的消防、安全措施。
2.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本企业抢险抢救力量不足,应请求社会力量援助。
3.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4.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称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5.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称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6.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等功能。
7.重大危险源引发的事故如可能威胁到企业外周边的居民,指挥部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将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8.企业应根椐重大危险源目标模拟事故状态,制订出各种事故状态的应急处置方案。
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0.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1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14.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5.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6.企业应对工厂的安全生产负责,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17.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1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及其他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19.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要在警戒区边界实施不间断的检测,以确保警戒区的有效性。
20.企业要加强对各种救援队伍的培训,保证人员能够熟悉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对应方法和步骤,做到应知应会。
21.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2.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好自救互救,在医护人员到达时,要听从医护人员的指挥,采取切实可行的救助办法,以达到减少人员伤亡的目的。
23.根据事故情景,应急处置结束后,所开展的事故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现场清理和相关善后工作就是后期处置。
24.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就是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5.现场处置即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
2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适应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事先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对策,它是为在事故中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8.应急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29.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和对外联系、道路管制等工作。
30.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1.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置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33.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4.企业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3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故波及范围及其危险程度,可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两种形式。
36.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3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39.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
4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保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2.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减少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
43.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44.培训要素中应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45.应急救援抢险人员应根椐事先拟定的抢险方案,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险情,要严格避免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46.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各方面的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和档案。
47.应急预案的编制应该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48.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包括应急处置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49.各应急救援专职队伍平时就要组建落实并配备相应器材。
50.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51.演练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演练工作需要,明确演练工作经费及承担单位。
52.政府主管部门事先应确保把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等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
53.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模拟事故情景;处置行动与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步骤及时间安排;视频背景与字幕;演练解说词等。
5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5.应急救援过程中,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品种类、数量,事故性质,危险范围等。
56.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57.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58.在应急管理中,响应阶段的目标是尽可能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并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
59.一个单位的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预案要形成统一整体,救援力量要统筹安排。
6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61.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62.应急救援过程中社会援助队伍到达企业时,指挥部要派人员引导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6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4.政府主管部门事先应确保把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做法等有关资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
65.应急救援人员要通过考核证实能胜任所担任的应急任务才能上岗。
66.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部门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等工作。
67.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时对危险区不用控制,可以让人员、车辆等进入。
68.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9.应急结束必须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70.应急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应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
7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对积聚和存放在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
72.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73.应急救援预案要有权威性,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应职责明确,通力协作。
74.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7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76.除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外,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条件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援队。
77.企业应制订事故应急程序,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做到临危不惧,指挥不乱。
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79.演练工作场地保障根据演练方式和内容,选择合适的演练场地。演练场地应满足演练活动需要,避免影响企业和公众正常生产、生活。
80.演练评估人员根据演练事故情景设计以及具体分工,在演练现场实施过程中展开演练评估工作,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收集演练评估需要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8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83.专项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84.在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把警戒区和污染区内与事故无关的人员撤离。
85.演练书面总结报告应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2)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87.信息上报就是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88.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是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89.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环保部门负责毒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清理工作等。
9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对进入警戒区的人员要进行控制。
91.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单位已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92.演习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时,事故指挥中心应该设在事故现场的上风向。
93.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
9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17号令原话,答案错)
95.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各方面的培训,有必要制订培训记录和档案。
96.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97.单位要根据需要,应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98.现场处置方案中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应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等。
99.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00.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六章 职业危害及防治

知识点: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为了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所需的企业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3.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把人体与意外释放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开,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个体防护。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1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指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补充作用的要素。企业为了实施职业安全管理所需的企业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1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同一工作场所,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15.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

17.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签章)。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19.盐酸发生泄漏时,应立即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

20.佩戴防毒面具作业完后需要转移至安全环境方可将防毒面具摘掉。

21.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

23.噪声属于物理性危害因素。

24.在职业病目录中,噪声聋不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注:该处职业病目录指的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其中噪声聋属于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25.公司招聘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

26.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7.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28.个体防毒的措施之一是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职业中毒。

29.职业卫生调查是识别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必要手段之一,是实施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

30.袋式除尘是目前控制微细粒子最有效的除尘设备。

3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3.有毒品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因为人体内含有大量水分,所以越易溶解于水的有毒品越易被人体吸收。

34.在毒性气体浓度高,毒性不明或缺氧的可移动性作业环境中应选用供氧式呼吸器。

35.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36.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设备和设施,也包括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

37.为降低噪声,对其传播途径的处理实质就是增加声音在传播过程的衰减。

38.根据《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规定,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Ⅰ级是轻度危害作业。

39.根据《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规定,作业场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Ⅱ级是中毒危害作业。

40.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物理因素中一般包括:异常的气候条件、工作环境、电离辐射线和非电离辐射线等。

41.粉尘引起的职业病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等疾病。

42.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3.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是控制粉尘危害的有效措施。

44.工作场所内危害物质不能控制在一定区域内,这时应采用全面通风的方式。

45.职业危害识别的方法中是定量分析法的是检测检验法。

46.二硫化碳的危害性主要为影响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脏血管及生殖系统。

4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各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长期保存。

48.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诊断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复核。

49.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急预案与响应要求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评价其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要。

5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52.在生产过程中,控制尘毒危害的最重要的方法是生产过程密闭化。

53.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4.个体防毒的措施之一是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防止有毒物质从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职业中毒。

55.为降低噪声,对其传播途径的处理实质就是增加声音在传播过程的衰减。

56.职业禁忌症,如Ⅱ期及Ⅲ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和大面积皮肤疤痕的患者,均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57.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必须分开。

58.演习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时,不可以使用真正的有毒化学品。

59.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0.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1.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全部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62.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63.焦化厂将精苯工业废水向煤场内煤堆喷洒,这样既抑制了扬尘,又避免了废水外排。根据上述事实,该厂工人在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不可能接触到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有低温。

6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绘制现场简图及做出书面记录。

65.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66.生产性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侵入人体。

6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6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9.工人在接触煤尘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是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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